實用翻譯標準與要求:傳統并且至今仍然流行的翻譯標準認為翻譯應該”忠實”于原文,但長一標準不能機械第應用于實用類翻譯。由于實用翻譯面向現實世界、以傳達信息和施加影響為主的特點,過分強調與原文的”忠實”,譯文效果可能適得其反,完全達不到預期的目的。而達不到預期的功能,整個翻譯過程將將失去意義。因此,實用類翻譯的標準,總的來說,應以原文為基礎,以譯文在譯語語境中預期達到的功能或目的為目標,在這點上,萊斯、費米爾和諾德等德國的翻譯理論家提出餓”功能目的論”可以作為杭州翻譯的指南。當然,由于各類實用翻譯具體領域不同,翻譯的要求不同,翻譯的實施形式不同,具體標準肯定會有所不同。對翻譯的標準,人們如今正采取更為樂觀、更為包容、更為開放的態度。
在當今翻譯標準多元化的客觀現實下,中國標準化協會組織各有關單位于2004inanimate起草制定了對翻譯服務譯文質量的推薦性國家標準和一般要求,并在京通過了中國標準化協會組織的專家審定。該標準明確提出:”翻譯服務方在開始服務前充分了解顧客對譯文的最終使用目的,最大限度第消除可能出現的歧義。同時對翻譯服務行業譯文質量的一般要求、翻譯譯文中允許變通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點。
一般要求:一是忠實原文,要求譯文忠實原文,技術內容準確,無核心語義錯誤,保證譯文準確性。二是信息完整,要求譯文完整傳達原文的信息,無漏譯和跳譯,保證譯文完整性。三是術語統一,要求專業術語符合目標語言法定、專業標準,或行業、專業的通用習慣,并前后統一,保證譯文的專業性。四是行文流暢,要求譯文表述符合目標語言文體或特定專業的一般表達習慣,保證譯文的流暢性。五是計量單位,一般使用原文計量單位,也可換算為國際標準計量單位,或按雙方約定。計量單位及其表達符號的使用應前后一致。六是符號、標點、數字、時間、貨幣、計量等符號可按原文,也可按目標語言相關標準和通行慣例,或按雙方約定。數學、物理等科學符號盡可能采用學科通用表示符號。
七是專用名詞,外譯中時,通信地址或具有通信意義的專有名詞直接引用原文,第一次譯出時應附原文。職務、頭銜、尊稱按慣例譯出。中翻譯外時,中國人名、地名譯為西歐語系語言的漢語拼音譯出;譯為其他語系語種按目標語言習慣音譯;外國人名、地名按目標語言國的既定寫法和習慣拼法譯出。八是縮略語,意義明確或經前文注釋明確過的縮略語,可以在譯文中直接使用。譯文篇幅過長或縮略語過多的資料,可采用統一縮略詞表等措施。九是行文結構、章節標號等,在保持原文風格的基礎上,遵照目標語言的文體及相關行業的表述習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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